亞馬遜上 100 種未經授權的書籍

未經原作者許可而使用亞馬遜作者版權。
未經原作者許可而使用亞馬遜作者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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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想今晚就這樣了,我要早點休息了。我寫信給亞馬遜高階主管團隊和傑夫貝佐斯,向他們通報最新情況。對於那些了解我的歷史的人來說,這不是我第一次與他們交流。我將看看他們如何回覆這個新問題。

我想補充一點,我注意到他們實施了我上一期的一些版權侵權報告建議。他們拿走了我的暢銷書新藝術風格著色書 一個多月前,在沒有任何警告或理由的情況下,標題被取消了,我竭盡全力才把它拿回來。今天早上,當我去報告我的版權投訴時,我注意到他們添加了我最初向他們建議的一些額外欄位和步驟,以便讓他們和其他作者(例如我自己)受益。因此,也許確實存在一線希望,認為他們確實在傾聽。但真的不應該花費這麼多的努力和從肺頂發出的尖叫才能讓我們聽到。他們有一個令人討厭的習慣和歷史,或者只是推卸責任,因為我懷疑沒有人願意被打擾,除非他們的生計受到威脅。對於一家所謂的「以客戶為中心」的公司來說,這是相當遺憾的。

我挖掘得越深,發現的就越多。我最終截取了這個人或團體「JoyCraft」在未經作者許可的情況下重新利用的所有頁面的螢幕截圖,只是為了在亞馬遜上轉售。到目前為止,我發現了大約 100 個標題,儘管可能有更多的標題來自不同的“公司”,或者可能來自不同的措辭。

我對我自己的書的抄襲描述中發現的術語進行了反向搜尋:

“根據首次銷售權,我們合法購買這些書籍,然後修改綁定‘亞馬遜’。”

對於那些不知道的人,這裡有一個對許多人似乎不理解的首次銷售權原則的解釋:

首次銷售原則是版權法中的一項法律原則,允許合法取得的受版權保護作品的副本的所有者無需獲得版權所有者的許可即可轉售、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特定副本。一旦副本首次銷售,版權所有者對該副本的控制權就耗盡了。這項原則對於二手書店或 DVD 轉售店等二手市場至關重要。

它起源於 1908 年最高法院案件 *Bobbs-Merrill Co. v. Straus* 下的美國版權法,現已根據 17 USC § 109 編入美國法律。 不允許複製或修改作品本身。

簡而言之,它從未為修改原始作品並轉售它們的個人或公司提供任何保護。我們都知道,“在法律眼中,無知不是藉口。”但是,當它第一次出現時,它確實起到了作用,因為該學說保護圖書館、二手書店等。

再次強調,它不允許對作品本身進行修改。

回到主題,以下是我能找到的一小部分作者和標題。 更新:後來,我透過從事類似行為的不同操作發現了更多:

以下是我能找到的該人員或團體一直在這樣做的所有作者的副本,只是為了讓您了解這個問題到底有多普遍。很難相信這種情況已經持續這麼多年了。我還沒有檢查其中一些標題的日期,但我確信它們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我還想知道亞馬遜是否願意發布有關其他圖書作者的信息,就像我因虛假版權指控而受到的攻擊一樣。但我也願意打賭,他們的內部保密政策永遠不會允許在沒有重大集體訴訟的情況下公佈這些數據,這很可能最終以庭外和解告終。

我已經發布了所有這些結果的畫廊,只是為了將它們記錄下來,以供後代使用,以防他們試圖假裝無知。

我的意思是,如果我能解決這個問題,而我只是一個人在關注這個問題,為什麼亞馬遜在過去兩年裡不能解決這個問題?

這提醒我查看這些書的日期,以確定這個問題可以追溯到多久以前,並研究“JoyCraft”,看看有什麼 他們瞄準的其他書籍。

我想這就是筆名存在的首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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